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是否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

  [2024-09-07]

  2023年9月份,我公司为了抵押借款,把公司名下的商品房办理了产权证于公司名下,这个商品房有销售许可证以及未来需要销售的,在房管局签订的销售合同也是销售商品房的合同不是存量房的销售合同,试问,这些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国税外127号、(95)浙地税三38号)规定:浙江省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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