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4-10-28]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如盈利性医疗机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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