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2024-11-2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华东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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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种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处罚标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轻微————
较轻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一般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9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丢失、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轻微————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的,丢失、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
较轻涉案完税凭证不满二十五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涉案完税凭证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涉案完税凭证超过一百份,或者涉案税额合计超过十万元的,或者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1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纳税人状态为正常,个人每次处二十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五十元的罚款
一般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个人处两百元的罚款,单位处五百元的罚款;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不满二十万元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其他适用条件(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相同的情况下正常户累计罚款金额不超过非正常户处罚金额上限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或者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类17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
较轻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
较轻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
较轻五年内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轻微————
较轻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取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五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
一般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未缴纳税款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具有阻挠、抗拒执行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
一般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5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
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未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具有阻挠、抗拒执行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7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
一般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轻微————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造成税款流失不满十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造成税款流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0车站、码头、机场、邮政等有关单位拒绝协助税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31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
较轻————
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3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五万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2.涉及发票金额不满五万元,未在限期内改正的1.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1.涉及发票金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2.涉及发票金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未在限期内改正的1.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涉及发票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较轻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五万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2.涉及发票金额不满五万元,未在限期内改正的1.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1.涉及发票金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2.涉及发票金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未在限期内改正的1.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涉及发票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6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7拆本使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轻微————
较轻涉及发票不满一百份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涉及发票一百份以上两百份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涉及发票超过两百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8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轻微————
较轻涉及发票不满一百份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涉及发票一百份以上两百份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涉及发票超过两百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9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较轻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五万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2.涉及发票金额不满五万元,未在限期内改正的1.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1.涉及发票金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2.涉及发票金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未在限期内改正的1.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涉及发票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0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轻微————
较轻涉及发票不满一百份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涉及发票一百份以上两百份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涉及发票超过两百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1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较轻定额发票不满五百份,卷式发票不满三百份,其他发票不满一百份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定额发票五百份以上,卷式发票三百份以上,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两百份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其他发票超过两百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2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不予处罚
较轻定额发票不满五百份,卷式发票不满三百份,其他发票不满一百份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定额发票五百份以上,卷式发票三百份以上,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两百份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其他发票超过两百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3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涉及发票不满一百份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涉及发票在一百份以上五百份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涉及发票超过五百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4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轻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造成丢失发票的不予处罚
较轻定额发票不满五百份,卷式发票不满三百份,其他发票不满一百份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定额发票五百份以上,卷式发票三百份以上,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两百份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其他发票超过两百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5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
较轻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且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1.虚开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两百万元以下的;2.虚开金额在两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百万元以下的;3.虚开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1.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6非法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轻微————
较轻————
一般非法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非法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轻微————
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一般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严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48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轻微————
较轻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轻微————
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
一般税款能追缴入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5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一般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2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一般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53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
一般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4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
一般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少缴税款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5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
较轻五年内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五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未缴、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附:关于《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联合制定并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含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征收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等7类55项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列明处罚依据,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裁量阶次,对不同阶次明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三、主要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经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坚持合法原则。《裁量基准》所明确的7类55项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具体标准,均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细化、量化,充分体现合法性原则。《裁量基准》的体例结构和基本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的要求设置。

  (二)坚持合理原则。《裁量基准》充分考虑了税务违法行为涉及的各类因素,力争做到处罚与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华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对于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且及时改正的税务违法行为,确定了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将柔性执法理念融入其中,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虚开、骗税等性质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予以相对较重的处罚,体现执法“刚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因素、不同情节设置区间幅度,适度细化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既防止随意执法,确保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基本相同,又给予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形行使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不同税收违法行为得到与之相适应的处罚。

  四、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关于《裁量基准》的引用规范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三)关于《裁量基准》中有关执行口径

  1.《裁量基准》中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所称“发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所称“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2.《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3.《裁量基准》所称“一年”是指一个自然年度,“首次”起算时间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4.《裁量基准》中“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和有关资料”,应分别适用首违不罚。

  (四)关于《裁量基准》适用的例外情形

  实行“一照一码”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以下三种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五)关于《裁量基准》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

  《裁量基准》自2025年11日起施行。《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本《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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