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规〔2024〕2号]  [2024-12-18]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8.5%。

  二、本市冷却取用水(含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本市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六、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七、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取用水类别税额标准
地表水全部区域城镇公共供水0.83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特种取用水36
其他取用水2.3
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特种取用水25
其他取用水1.6
地下水全部区域城镇公共供水1.75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特种取用水40
其他取用水5.8
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特种取用水30
其他取用水4
特殊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0.005元/千瓦时
水源热泵取用水0.6
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视同其他取用水直取地下水
回收利用0.6
备注:1、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1)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七(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2)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3)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2、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5倍征收。3、纳税人根据征税对象、取用水类别、纳税地点等适用相应的税额标准,无法根据上述因素进行有效分类的取用水行为,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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