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规〔2024〕47号]  [2024-12-23]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明确如下: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属于普通标准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本文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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