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规〔2024〕48号] [2024-12-27]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福建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三、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火力发电闭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按同等情形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五、对超计划取用水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除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对超计划取用水部分按年度累进征收水资源税。超过计划取用水20%(含)以内部分,按同等情形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超过计划取用水20%(不含)—50%(含)部分,按同等情形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超过计划取用水50%(不含)以上部分,按同等情形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同等情形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水资源税。 七、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八、我省水资源税收入省与设区市按3:7比例共享,并以2021—2023年各设区市水资源费平均收入调整收入基数;设区市与所辖县(市、区)体制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厦门市征收的水资源税仍作为厦门市预算收入。 九、征收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期间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类别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 | 一类区 | 0.1 | 0.16 |
二类区 | 0.08 |
工业取用水 | 一类区 | 0.12 | 0.26 |
二类区 | 0.1 |
其他取用水 | 一类区 | 0.16 | 0.63 |
二类区 | 0.13 |
水源热泵取用水 | 一类区 | 0.11 | 0.23 |
二类区 | 0.09 |
特种取用水 | 一类区 | 0.18 | 0.7 |
二类区 | 0.15 |
疏干排水 | 直接外排 | 一 | 0.2 |
回收利用 | 0.18 |
水力发电取用水 | 0.008 | 一 |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 0.006 | |
备注: 1.表中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的计征单位为元/千瓦时,其他的计征单位均为元/立方米; 2.一类区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二类区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 3.特种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4.工业取用水包括火力发电闭式冷却等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