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01-10]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3%、4%。

  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24年11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了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中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据此,在湖北省人民政府指导下,我局下调了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并明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3%、4%。即普通标准住宅按中部地区预征率下限1%执行,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未作调整。

  二是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纳税人销售保障性住房取得收入时,应按照零预征率进行预缴申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5年11日起施行,是指税款所属期在2025年11日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按新规定申报。

  例如:湖北省某纳税人销售普通标准住宅,2025年1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1.5%;2025年2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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