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免租期税务处理

  [2025-01-17]

  h公司从事房地产出租业务,将一幢自有产权的厂房出租给承租方x公司加工服装,厂房面积为5000平方米,该房产原值(含土地价款)为1250万元。该厂房为h公司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企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2023年12月,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经营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为2024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2024年4月30日为免租期。2024年含税租金为84万元,2025年—2029年每年含税租金为126万元,x公司须在2024年1月31日一次性支付2024年—2025年的租金,在2026年1月31日一次性支付2026年—2027年的租金,在2028年1月31日一次性支付2028年—2029年的租金。出租方h公司须在收取租金时,出具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承担一个季度31.5万元的违约金。

  h公司2024年度为非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房产税方面,h公司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按政策规定允许减除30%后以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从租计征房产税时,适用税率为12%。

  免租期税务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2024年1月1日—2024年4月30日为免租期,h公司涉及房产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房产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据此,h公司在2024年1月1日—4月30日免收租金期间,应按从价计征申报房产税=1250×(1-30%)×1.2%÷12×4=3.5(万元)。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即不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结合本案例,h公司在2024年1月—4月期间无须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政策未明确免租期内收取的租金是否视同销售。依据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h公司在租赁期内应收不含税租金总额=84÷(1+5%)+126÷(1+5%)×5=680(万元)。由于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为72个月,h公司在免租期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680÷72×4=37.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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