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生在企业对外支付阶段,该代扣税前,在法理上不属于企业,而是应当视作企业已经支付给对方公司。只是对方公司不便于报税,所以由我们公司代为保管申报而已。从税款性质而言,该笔税款属于本公司进项税,属于对方公司销项税。如果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分录应当如下:(假设:a、b两家公司,b公司为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假设2024年a公司购买b公司10万不含税咨询服务) 1、b公司为境内时 a公司分录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6万 贷:银行存款10.6万 b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6万2、当b公司为境外公司时 如果b公司为境外公司,则b公司的销项税由a公司代扣代缴。分录如下: a公司支付分录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6万 贷:银行存款10万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增值税 0.6万 上缴税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增值税 0.6万 贷:银行存款0.6万疑问:为啥用“其他应付款”、而不是“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原因有两个。其一,因为该笔款项虽为税款,但不是本公司的税款,而是上游企业的税款。如果计入了应交税费科目,则应交税费核算时就会出错,所以使用“其他应付款”更合适。其二,实际账务中,只能使用“其他应付款”,如果使用“应交税费”科目,你会发现本企业同时多出了等额的进项税与销项税,最后结转时与实际缴款数额就会对不上。 重点: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参与本企业增值税的结算。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属于本企业的销项税,更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本企业只是履行代缴义务,该部分资金从交易发生的那一刻,已经不属于本企业,而是上游企业应交税款,暂存在本公司,所以该笔款项,不能挪作他用,也参与本企业增值税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