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燕(四川行政学院区域经济教研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灵活就业是指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近年来,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聚合了数据、技术及资源,为劳动力提供了直播带货、知识付费、自我雇佣等更为灵活的就业选择,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深刻变革。《2023中国数字经济前沿:平台与高质量充分就业》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平台经济为当年27%的中国适龄劳动人口提供了就业机会,为我国净创造就业岗位数约2.4亿个。阿里研究院预测,2036年我国灵活就业人数将达到4亿人。灵活就业作为一种多元、自主、不确定的劳动形态,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但也给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引入税收共治理念并提出具体税收共治路径,以提升平台经济中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及公平性。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困局:平台经济灵活就业带来的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平台经济监管存在实际困难 平台经济的发展往往伴随着快速的技术创新,更多的新兴业务模式或收入形态随之出现。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基础制定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难以完全满足和适应灵活就业税收征管现实需求,难以对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有效税务监管。 1.收入追踪存在难度。平台经济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往往呈现多元化、模糊化的趋势。传统就业模式下,劳动者有相对固定且清晰的收入来源,所得的界定相对容易。但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与平台企业存在多种合作关系,不同合作关系下取得的收入归属于不同所得。由于不同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在税收优惠后甚至存在极大差异。平台企业作为用工方,即便掌握了相关信息,也因为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并未将相关信息及时全面提供给税务机关。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会按照税率孰低原则申报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利用不同性质所得的税率差距减轻税收负担。税务机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税务监管时,在追踪和确定收入归属方面可能面临困难。 2.传统申报纳税的监管方式难以适应平台经济监管需求。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法》虽已对税收管辖权进行了明确划分,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态往往并不固定,单一个人可在多个平台、多个地点进行跨地区多层嵌套交易,那么到底以经营地、注册地还是户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极易引起不同理解。由于一地税务机关通常也不具备跨区征管权限,使得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在对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税务监管时容易产生分歧,也容易出现监管盲区。 3.人工智能(ai)的兴起使税务机关面临监管难题。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平台经济中人工智能就业的新型就业形态正在不断涌现。如何确定和征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一辆自动驾驶的大货车从事运输服务,其价值实际上由技术体系创造,不再是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那么这种情况下谁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这辆自动驾驶车辆还可通过车载广告、出售车辆行驶数据获取收入,那么这种收入的性质如何界定,应适用哪个税率?又如,在互联网平台上,越来越多的个人创作者使用ai数字分身或虚拟数字人身份进行知识创作、直播带货等,那么纳税主体如何确定、税收责任如何划分?人工智能就业的出现使得我国灵活就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更加复杂,税基的确定、税收的监管难度都在增加。而我国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人工智能就业相关的规定较少,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带来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二)平台的角色与责任不明确 平台企业作为平台经济中的就业媒介,在塑造灵活就业者纳税行为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理应在税收征管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平台企业在税务监督方面需要承担的职责与角色不够明确,阻碍了个人所得税税务监管质效的持续提升。 1.缺乏税收合规的引导框架。一是部分平台企业尚未健全涉税信息获取和更新机制。为吸引更多用户入驻,部分平台企业仅要求用户提供少量身份信息甚至使用虚拟名称即可完成注册,灵活就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发生变化时也未被要求及时更新。涉税信息的欠缺和错误可能对后续税收征管带来较大困难,给税务机关通过平台企业获取正确的涉税信息带来较大阻碍,对后续监管造成困难,加大平台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税收风险。二是部分平台企业并未尽到协助灵活就业人员依法纳税的义务。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受雇于平台企业,甚至可能与平台存在多种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到底应列为经营所得、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取决于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之间是合作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部分平台企业虽明确了其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但既没有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也未尽到协助灵活就业人员依法纳税的义务。这使得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试图变换所得类型,再通过核定征收、税收优惠等方式大幅降低应缴税款。三是部分平台企业并未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充分的税收政策解读和纳税指导。不少灵活就业人员税法知识相对匮乏、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甚至对纳税义务、申报程序、失信后果一知半解,在此情况下,平台企业政策解读和纳税指导缺失,就很容易使灵活就业人员发生错报漏报的情形,增加自身面临的涉税风险。 2.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以上规定偏原则性且对未履行义务的惩处力度不够,平台的代扣代缴机制并不健全。一是代扣代缴责任未落实。笔者调研发现,不同平台企业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存在较大差异。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平台企业大多会帮助灵活就业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部分中小平台企业并未严格履行此法定义务。部分平台企业还会引入第三方商务公司代替支付报酬,以此转嫁代扣代缴义务。二是代扣代缴能力有欠缺。基于平台经济的特性,同一平台内往往交易主体众多,经营活动类型多样且复杂,平台交易主体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多种纳税义务,这需要平台进行区分并计算。同时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交易事项、交易类型等不断推陈出新,涉税事项随之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平台企业,尤其是中小平台企业的税务专业知识能力并不足以支持其处理如此复杂的应税事项,也无法识别出所有隐藏在交易安排下的税收风险,难以对交易主体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做到“应扣尽扣”。三是代扣代缴程序不透明。部分平台企业并未向灵活就业人员说明代扣代缴的法律依据,也未在实际扣缴时向纳税人说明扣缴标准、扣缴时间、扣缴流程等,只在提款账户里显示扣缴税额。灵活就业人员无法通过平台查看扣缴税额的计算过程,也无法得知该税额是按何种所得进行扣缴的。部分平台企业也没有明确告知灵活就业人员何时代扣代缴的税款。代扣代缴程序的不透明可能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对平台企业及税务机关的不信任感。 3.纳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仍然不够充分,主要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存在差异,导致平台企业留存的注册信息和税务机关需要获取的涉税信息之间可能存在信息口径、数据格式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信息获取存在困难。二是涉税信息共享的规范和权限仍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等法律文件仅要求平台企业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但针对没能依法完整履行纳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平台企业,仅作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平台企业逃避信息共享义务的违法成本较低,对平台企业缺乏约束力和威慑力。三是平台企业可能由于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需要不愿与税务机关共享信息。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受到网络攻击,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能遭到非法访问;平台企业应当在何种范围内与税务机关共享涉税信息才不至于侵犯灵活用工人员的隐私权、避免纳税主体的个人敏感信息被滥用并不明确。以上多种因素加剧了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加大监管盲区、导致税收流失。 (三)灵活就业群体对税收合规存在认知偏差 1.纳税意识薄弱。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大多基于传统雇佣关系以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在平台登记简单的身份信息便可开始工作并获取收入。部分灵活用工人员由于缺少必要的税务知识,即使通过平台获得了收入也不清楚自身的法定纳税义务,可能存在灵活就业不需要缴税的刻板印象,纳税意识较为薄弱。 2.错误解读税收政策。由于缺乏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有可能错误解读税收政策。比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将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错误分类,导致纳税申报时未按正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也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充分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未能充分享受减税政策而增加了税收负担。还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由于错误理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间,导致延误报税,面临被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等不良后果。 3.逃避缴纳税款。我国自然人纳税人数量众多,与此相对应的却是税务机关较为有限的税收征管资源。囿于技术手段和信息来源等原因,我国税务机关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税务监管力度相对有限,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可能试图通过不法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为降低税收负担,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试图改变所得的性质、隐瞒或者漏报部分收入,或将纳税申报事宜交由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通过所谓“税收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更可能影响税收公平。 二、税收共治: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困局的破解路径 税收共治是通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彼此协作,以达到一定税收目标的过程。解决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需由税务机关、平台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三方主体协同努力。 (一)税务部门在税收共治中的职责与实施路径 1.推动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一是推动相关部门以立法方式明确平台企业对灵活就业人员负有敦促其进行税务信息登记的责任,平台企业需对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平台注册的自然人,必须以真实姓名注册,注册时必须说明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公司名义注册,并提供相应的个人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以此确定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公司税号,为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性质界定及税款征收提供真实的源头信息,以便下一步的税务监管。 二是推动进一步明确税务监管范围。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经营所在地、注册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可能导致的税收管辖权争议,税务部门应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属地、属人与实际管理权皆不相同的情况下,税收管辖权的准确划分。税收管辖权划分应以税收收入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匹配为原则。比如:提供出行服务取得的收入可由实际发生地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辖;直播带货、知识服务、应用软件销售等收入,则可由居住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辖,以便最大程度促进税收公平。 三是推动细化平台企业代扣代缴规定。税务机关可发挥主导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在修订法律法规时,对之前关于平台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原则、代扣代缴的标准流程、未履行扣缴义务时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同时对平台代扣代缴流程进行定期审核,设立专门渠道方便灵活就业人员投诉违规代扣代缴行为等。 四是推动完善平台企业涉税信息共享细则。税务机关推动强化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收集和共享义务,明确平台未承担涉税信息共享义务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除了应加大拒绝收集和共享涉税信息等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还应建立信息共享检查制度,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将平台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以此提升对平台企业的约束力和威慑力。税务机关也应推动明确法定涉税信息共享的方式、频率、标准及格式,以确保信息共享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建立健全涉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制定涉税信息共享的安全和加密标准,确保纳税人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五是前瞻性研究人工智能就业等新兴业态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无人驾驶、人工智能广告创作、数字人直播等就业方式形成的收入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确认、税基的确定、税额的申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一起,前瞻性地研究、审慎考虑并制定灵活、适应性强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体系能有效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新格局。 2.拓展税收政策法规宣传的力度和广度。税收宣传有利于增加平台及灵活就业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税收合规意识。税务机关可通过以下方式拓展宣传的广度和力度。 一是印刷品宣传。税务机关可使用简练通俗形象的语言,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税率及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流程,常见问题解答,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制作成纸质传单,将其分发到社区、公共图书馆、学校、企业等人员集中场所,或者在税收宣传活动中免费发放,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收制度及政策。 二是与平台企业合作进行税收宣传。数字经济时代,税务机关可采用专题讨论、税务论坛、线上培训等方式定期为平台上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税收知识宣传,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掌握水平,促使其增强税法遵从度。税务部门还可利用平台企业的微信公众号推送最新的税收政策,或者与平台企业合作在其官网后台设置税收咨询与问答版块,增加征纳双方的互动。 三是深入社区进行宣传。税务部门可在社区招募宣传志愿者,设置税收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或者在社区设立税收宣传展台,面对面回应纳税人的各种税收疑问;也可定期深入社区走访,收集纳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升宣传效果。 (二)平台在税收共治中的职责及实施路径 平台作为连接灵活就业人员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不仅是信息交流的枢纽,也是数据整合和分析的关键节点,其在税收共治中的职责尤为重要。 1.构建税收合规管理框架。一方面,在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的背景下,平台企业应主动完善税务信息登记机制,从源头确保纳税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平台企业应提供友好清晰的界面和方便的在线登记渠道,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税务信息。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注册的,应提供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的则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名称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平台企业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验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信息提供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平台应拒绝申请人注册。 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可实施“税收合规”认证制度。“税收合规”认证制度是指对纳税守信的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税收合规”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税收合规行为推断其经营行为具备较高可信度,从而增强与其进行交易的意愿。在此激励下,灵活就业人员会为了提升业绩努力获取“税收合规”标签,这种努力有利于提升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平台也会因这一举措提升整体的声誉和可信度。 2.及时完整共享涉税信息。一是平台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口径、方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体系高效规范运行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平台企业应在报送信息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共享依法合规、准确完整。三是平台企业应关注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平台企业应搭建安全可靠的信息传输渠道,使用安全的传输协议、建立虚拟专用网络等手段,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获取或篡改。同时为保护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隐私,平台企业可采用数据脱敏的技术手段,对无需共享的信息进行处理,在保障用户隐私的同时,实现涉税信息实时有效共享。 3.完善代扣代缴法定机制。一是厘清代扣代缴主体。灵活就业人员入驻平台身份多样,平台企业应根据“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原则,来厘清到底谁是扣缴义务人。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入驻的,平台是其扣缴义务人,但当灵活就业人员加入经纪公司由经纪公司与其进行所得结算的,则经纪公司是其扣缴义务人。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入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所得应界定为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不需代扣代缴。但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入驻又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应界定为劳务报酬,由平台企业为其进行代扣代缴。二是提升代扣代缴能力。首先,平台企业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合作,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人员的税务合规培训,促使其全面深入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流程及税务责任,确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合规、扣缴税款金额准确。其次,平台企业可积极与税务机关探讨进行系统技术对接的可能性。比如,开发标准化的api接口或其他技术工具,在平台交易发生时自动生成代扣代缴数据,减少由于平台相关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导致的扣缴错误。最后,平台企业可及时向税务机关寻求帮助,通过反馈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请税务部门提供政策指引或解决方案,使代扣代缴税款流程更契合平台企业的运作模式和经营情况,提升自身代扣代缴税款的能力。三是制定清晰的代扣代缴流程。平台企业应在系统后台醒目位置说明代扣代缴的法律依据、扣缴比例、计算方法、扣缴时间;还应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代扣代缴证明,以增强纳税人对平台企业和税务机关的信任感。同时,平台企业还应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当个人所得税款没有被及时代扣代缴,或灵活就业人员对代扣代缴有疑虑发现代扣代缴金额不正确需要补缴或退缴的时候,要有相应的投诉渠道及处理机制,确保问题能得到快速响应和解答。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税收共治中的职责 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身的行为以及与平台的紧密配合,也可很好地参与税收共治。 1.准确提供税务信息。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平台准确登记自身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收款银行卡等信息,并在上述信息有所变动时通过平台系统及时更新,确保在平台登记的税务信息真实完整,在降低自身涉税风险的同时,方便税务机关据此进行准确、高效的税收征管。 2.提升税收合规意识。税收合规意识来自对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理解。灵活就业人员应主动提升税收合规意识,主动增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积极参与各类税收教育和培训活动,通过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明确报税流程、合规要求以及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合规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降低涉税风险。 3.准确及时申报纳税。灵活就业人员应正确界定自己的收入类型及所得性质,从而确保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正确。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所有收入来源,确保在各个平台上获得的各项收入都被纳入申报范围,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纳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年度的纳税申报。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5年第2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陈燕.税收共治视角下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析[j].税务研究,2025(2):139-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