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了保证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3〕5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联合印发《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工作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手续费的补充规定》(工财字〔2006〕5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3〕59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天津市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各级工会组织、税务部门、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及时足额收缴、核算和划拨,要用好用足工会经费,为我市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是指税务部门依据工会提供的缴费信息,向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缴入对应的收款国库。各支库统一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库(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库”)代收汇缴专户,并根据天津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的授权委托,由天津市分库划转至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五条 各级工会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对缴费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税务部门提供其适用的申报费种及代收比例,对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的依法进行催报催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争议以及做好因代收引发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第七条 各级国库负责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库的核算工作。天津市分库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汇总核算和向市总工会划转工会经费(筹备金)。第二章 代收标准 第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经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组织的单位,自批准次月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建会筹备金。 铁路、民航、金融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批准的可按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代收应上缴市总工会和所在区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民航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铁路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铁路工厂及院校等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2%×10%)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金融系统列入全总批复“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所属单位名单”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3%(2%×15%)代收市总工会和所在区总工会应留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非以上范围内的铁路、民航、金融单位,均按属地原则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九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三章 账户设置和预算科目 第十条 账户设置。市总工会和天津市分库分别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开立用于工会经费收纳和归集的账户。 天津市分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开立“代收工会经费汇缴专户”,该专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缴业务。 市总工会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从国库“代收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的转入、汇集及结算,可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误收退付业务,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报天津市分库备案。 第十一条 预算科目。各区税务部门和国库部门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筹备金),级次为市级,其项级科目如下: 1900101—工会经费; 1900102—建会筹备金;第四章 代收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和查询。各缴费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同级行政、上级主管工会审核确认后,报送到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进行归纳、整理,并通过“天津市工会经费代收查询系统”(网址为https://www.tjjfds.cn:7015)录入及审核后,提交到市总工会进行终审。终审后的信息由市总工会发送到税务部门,作为代收依据。各级工会可登录查询系统查询本系统(单位)经费缴纳、分成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申报期限。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税务部门根据市总工会核定的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和批准建立工会组织的信息,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时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附件2)。 缴费单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网站下载《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第十五条 缴费方式。缴费单位依据不同的申报方式,分别采取电子缴费和自缴核销两种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金融保险、连锁企业等汇总缴纳的单位需向上级工会上报明细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缴费。电子缴费分为实时扣费和银行端查询缴费两种方式。 实时扣费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缴费单位,具体流程参照实时扣税业务。 银行端查询缴费适用于缴费单位到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单位凭税务部门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办理缴费业务,承办银行通过tips系统扣费并为缴费单位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费单位财务记账凭证。具体流程参照银行端查询缴费业务。 第十七条 自缴核销。对于不能使用电子缴费的缴费单位,持税务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自行到其开户银行转账或缴纳现金。 第十八条 税前扣除。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均可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催报催缴。代收期开始前,税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提醒缴费单位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期结束后即时向市总工会提供未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相关信息。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按照下管一级的工作原则,随时通过“天津市工会经费代收查询系统”,查询所属单位的经费缴纳情况,向未依法足额或未按时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送达《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附件3),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附件4),及时补缴经费。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宣传培训。市总工会通过网站、公众号、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税务部门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网站、公众号等进行宣传。各级工会及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培训。 第二十一条 单位核销。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缴费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组织向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经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后,报市总工会核销,由市总工会通知税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市总工会及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收手续费。税务代收手续费按照代收工会经费金额的5%提取。市总工会每半年将提取代收手续费的80%部分统一拨付市税务局。 税务部门代收手续费主要用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培训、相关设备设施购置维修、信息化建设和补充日常运转公用经费不足等,不得用于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支出项目。市税务局负责对拨付部分的手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第五章 核算与对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库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库核算,统一纳入国库业务处理范围。对电子缴费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业务比照电子缴税的业务处理,对自缴核销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业务比照自缴核销的缴税业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国库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对报解生成的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与应上解预算内收入一并上划天津市分库。天津市分库每日将收到的各区国库上划的工会经费(筹备金)资金,连同本级国库收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资金,在“代收工会经费汇缴专户”进行汇总核算,并根据市总工会的授权委托,将“代收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的资金汇总划转至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库每日日终后,通过tips系统向税务部门发送入库流水清单(含税收收入和工会经费(筹备金))和收入报表(含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日报表),供税务部门核对当日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库每日日终后,从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打印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收入日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税务部门核对;每月末和年末,打印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月报表和年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同级税务部门核对,一份上报天津市分库。 每月末和年末,天津市分库打印汇总的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月报表和年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市税务局核对。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根据国库部门每日返回的入库流水清单进行销号,生成日对账数据,与国库收入日报表核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库情况。 月终和年终后,各级国库部门与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对账比照税收收入的对账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税务部门每日将工会经费(筹备金)销号信息发送市总工会。 市总工会凭税务部门销号信息与国库部门划转“工会经费集中户”资金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核算入账、下拨、上缴。第六章 代收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分成比例。按照全总《关于省级以下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财字〔2009〕19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原则上为:基层工会留用60%,乡镇街、功能区工会留用8%,区、局、集团公司工会留用16%,市总工会留用11%,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5%。 按照全总的规定,代收民航系统的0.1%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留用;代收铁路局0.1%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留用,代收铁路工厂、院校等单位0.2%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和区总工会各留用0.1%;代收金融保险系统的0.3%工会经费,其中:代收无基层单位的市行(会、公司)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留用;代收市行(会、公司)所属基层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留用0.1%,由区总工会留用0.2%。 第三十一条 开立账户。基层工会应当开立银行基本账户,进行经费独立核算。基层工会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到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分成方式。市总工会根据规定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将“工会经费集中户”的工会经费,在扣除税务部门代收手续费后,通过商业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级工会的拨付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确保自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后,其应留用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对已开立工会账户的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直接拨付。对未开立工会账户的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将拨付隶属上级工会账户委托代管。负责代管经费的上级工会要建立代管基层工会经费的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所代管的工会经费的审批、使用权均归各基层工会。委托代管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开立工会账户后,上级工会应在次月将所代管的工会经费转入经费所属工会账户。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全总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多缴退付。缴费单位在申报、缴费等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的,应向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提出申请,报市总工会审核后,由市总工会及时组织办理退费。 退费单位应在代收期结束后一年内申请办理退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退费单位签章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审批表》(附件5);缴费凭证复印件;退费单位签章的退费书面说明(包含退费原因、企业用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以前年度是否存在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情况等);退费单位签章的当年或上年的统计年报(统计局102-1和102-2表)等证明工资总额情况的佐证材料。 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收到基层工会的退费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退费的合理性,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审核未通过的,须告知退费单位原因;市总工会收到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上报的基层单位退费申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退费。审核未通过的,须通过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告知退费单位。 经审核退费单位存在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应先行补缴欠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再按程序办理退费;经审核后退还工会经费(筹备金)多缴的部分,暂不加计利息;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退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应退还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市总工会账户未分成的,可由市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户”直接退还;已分成的经费,由市总工会组织做好退还工作。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联席会,研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各区总工会、区税务局也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各级工会根据工作实际做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牵头,会同市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26日下发的《天津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津工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1.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 2.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 3.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 4.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 5.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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