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前湾新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改革办、市委金融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数据局、市投促局、市甬江科创办、市贸促会、宁波海关、宁波市税务局、人行宁波市分行、宁波金融监管局、宁波证监局。《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 为加快培育宁波本土总部企业,吸引更多市外总部落户,做大做强我市总部经济,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坚持“外引、内育”并重、“强优、补短”并举,盯牢民营企业、跨国企业、央企国企三类主体,制造型、贸易流通型、跨国型、研发创新型、其他型总部等“4+1”种类型,聚力于引进一批、培育一批、做强一批,加快实施六大工程,不断提升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辐射能力,打造具有鲜明宁波特色的总部经济高地,为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7年,完善的总部经济引育体系、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总部企业全球竞争力与资源配置力不断增强,成为长三角南翼总部经济发展高地,总部经济后备力量更加夯实,总部数量较2025年累计增长20%以上,培育一批省级总部领军企业,实现世界500强企业零的突破。 二、总部认定 总部认定分省、市两级。 省级总部企业,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明确的标准进行认定。 市级总部企业,结合宁波产业特色优势和创新引领发展要求,重点认定制造型总部、贸易流通型总部、跨国型总部、研发创新型总部、其他类总部等“4+1”类总部,并直接认定一批上榜上市类总部。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梯度培育工程 1.健全总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建立健全“潜力总部—市级总部—省级总部—省级领军总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完善总部企业数字画像、认定评价机制,根据企业生命周期提供精准政策支持和帮扶。建立“准总部”企业培育机制,加强苗子企业、种子企业等后备力量储备。 2.开展总部企业裂变扩容行动。支持以“总部—分支机构”模式进行资源重组,推进组织管理模式变革,扩容升级为总部企业。鼓励多业经营的总部企业通过资本运营、战略合作和企业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其通过业务剥离孵化新总部企业。引导在甬机构型总部向具有决策、管理、研发、投资等高端职能的总部升级,鼓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引导总部企业数智化、绿色化、平台化、品牌化转型。鼓励总部企业上市、上榜。 (二)实施精准招引工程 1.开展全国招大引强突破行动。围绕打造宁波“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高地,加强对目标企业发展战略、投资方向的实时跟踪,开展精准招商。强化“一把手”招商作用。深化财政资金“拨改投”改革,创新“龙头引领+产业链延伸”等招引模式,吸引境内外优质总部企业入驻。鼓励总部企业开展链主招商,推动落地产业配套项目。 2.开展全球跨国总部集聚行动。实施全球招商合作伙伴计划,加大欧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境外重点区域“双招双引”力度,举办“海外宁波周”、跨国公司高管圆桌会等投资促进活动,吸引跨国公司在甬设立地区性总部或功能性机构。鼓励“以民引外”,引导本土民营总部通过并购、境外融资、上市等方式融入全球产业链。吸引外资合作伙伴在甬落地,支持有外资背景的总部企业通过境外公司返甬投资,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再投资。 3.开展“甬商回归”行动。梳理全市“走出去”发展总部企业清单,充分挖掘和发挥异地宁波商会、海内外“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及侨资侨智资源纽带作用,强化在外甬商、甬智联系对接和政策宣讲,推动甬商甬智回归宁波投资创业。鼓励“走出去”企业通过技术、投资、信息、人才反哺等形式回归宁波。发挥本土链主企业引领作用,通过产业联盟、平台协会等形式,结合政府力量招引产业链上下游异地甬商。 4.开展新兴总部前瞻招引行动。锚定产业变革趋势和宁波基础,培育产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城市物联网领域的“互联网+平台”经营模式及新经济业态,助推宁波平台经济生态营造,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前沿科技总部力量。 (三)实施空间集聚工程 1.打造“3+n”总部经济集聚区。围绕争创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目标,结合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2070”工业集聚区建设,积极打造“3+n”总部经济空间集聚格局:“3”为东部新城、南部新城、泛三江口综合性总部核心集聚区;“n”为甬江科创区研发型总部集聚区、北仑和前湾新区先进制造总部集聚区、高新区新兴产业总部集聚区,以及镇海、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等区县(市)区域性特色总部基地。 2.开展地标性总部楼宇培育行动。推进“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双轮赋能,加强新建楼宇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以产业运营商为核心的用地配置和开发建设机制。推进“一楼宇一特色”,鼓励楼宇内总部企业集聚行业上下游生态企业,放大“引进一个、带动一批、辐射一片”乘数效应,打造具有宁波代表性的港航、电商、金融、研发、专业服务等特色总部楼宇。 3.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引导总部经济建设项目申报列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县长工程。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创新m0新型产业用地模式。鼓励商业商务用地“带项目条件”出让,推动优质总部经济项目有效落地。 (四)实施内融外链工程 1.提升总部企业开放发展能级。抢抓“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合作机遇,依托“甬通全球”、“走出去”服务联盟功能等平台,提供专题推介、政策咨询、机构对接等服务。鼓励总部企业组织和参加行业峰会、专业论坛、大型展会和洽谈会,提升总部企业“出海”能力。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布局全球重要资源、技术和渠道,优化前置仓+海外仓布局,在东盟、墨西哥等地拓展布局海外生产基地。 2.完善总部企业区域合作机制。落实国家东西部协作、长三角一体化等重大战略,有序开展国内布局,采取“总部在甬、生产在外”模式,构建“总部—制造基地”“总部—功能中心”等跨区域产业链价值链,壮大研发设计、关键制造、管理运营、贸易结算、中试等等功能性总部。 (五)实施赋能增效工程 1.加强科技创新领航。支持总部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科创甬江2035重大项目、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领雁”研发计划项目等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鼓励总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攻关。支持总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布局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2.增强金融服务效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和信用类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债融资。积极争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在宁波扩围升级,满足符合条件的企业各类跨境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融资需求。迭代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支持总部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3.强化人才牵引支撑。深入实施甬江人才工程,开展海外工程师引进、职业经理人培育、宁波工匠培育等行动,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刚性引才、柔性引才、校企合作引才、并购引才等途径引进专业人才。培养一批卓越贡献总部企业家、总部企业精英人才,赋予符合条件的甬江科创区企业研发总部集聚区总部型企业高薪人才举荐认定权和急需紧缺人才自主认定权。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根据现有政策规定给予人才举荐权。加大总部人才综合保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纳入人才服务保障范围。 (六)实施环境优化工程 1.开展高端专业服务配套提升行动。构建高端专业服务业供需对接长效机制。加快培育人力资源、会计审计、法律、知识产权、会展服务等商务专业服务,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培育壮大现代物流服务,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渗透率和区域辐射力。支持引进世界知名、全国百强等专业服务企业,切实提升高端专业服务对总部经济赋能支撑作用。 2.迭代完善总部经济支持政策。落实省级总部企业分类认定,迭代完善总部经济政策实施细则。鼓励各区县(市)加大总部经济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完善“甬易办”等涉企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高效兑现。 3.建立高效便捷的商事服务机制。简化企业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办理流程,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探索创新准入准营、迁移、股权变更等“一件事”。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在商事登记、海关关务、外汇管理、税务征管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推广“多评合一”等模式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4.深化跨境便利化服务支持。发挥浙江自贸区宁波片区先行先试优势,支持贸易投资、跨境金融、人才流动等便利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中国籍人员申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建立总部境外人才口岸签证、工作许可、永久或长期居留等绿色通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市服务业联席会议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发改委牵头抓总,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等各司其职,加强对相关总部培育、招引、认定和支持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各领域具体政策;其他部门各尽其责,做好指导服务和支持政策落实工作。 (二)优化企业服务。探索建立总部企业数字化申报审核平台,实现企业“全流程”在线申报、部门“一站式”在线审核。健全市领导和市级部门负责人挂联服务机制,对各类总部企业开展不定期走访和全流程跟踪服务。优化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和问题建议跟踪处理机制,构建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三)强化监测评估。建立健全总部经济发展动态评估机制,各类总部牵头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取消其认定。建立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的总部经济信息共享机制,跟踪监测总部企业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业务转移、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宁波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宁波市;在宁波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跨国型总部另行规定),并对其具有控制权、管理权或提供相关服务(相关服务是指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二、各类型具体认定标准: (一)制造型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8亿元人民币。(牵头部门: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 (二)贸易流通型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具有采购、分拨、销售、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流通功能的独立法人企业。①以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为主营业务的,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②以零售业、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三)跨国型总部 1.跨国企业型总部。符合基本条件,由境外企业在宁波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跨市级区域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或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美元;且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5亿美元。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宁波大市以外地区),或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宁波大市以外地区);区域总部及其子公司以及被授权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合计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首次到资年度营收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后续年度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牵头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2.跨国机构型总部。符合基本条件,由境外企业在宁波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跨市级区域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或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美元;且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5亿美元。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宁波大市外地区)。(牵头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四)研发创新型总部 1.研发类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内部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研发费用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或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200人。(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2.平台类总部。聚焦在线零售、在线文娱、在线展览展示、新型移动出行、在线教育、在线研发设计、在线医疗及其它在线新经济领域,以数字赋能创新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平台企业。(1)交易类平台(提供撮合交易服务的在线平台),平台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2500家,且有超过20%的比例为非本市主体,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用户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不低于75亿元人民币。(2)服务类平台(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在线平台),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五)其他类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主营业务为农业、建筑业、专业服务业等独立法人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4亿元人民币。(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六)直接认定类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1.央企省企总部。(1)企业型总部:由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委托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2)机构型总部:由央企、省企总部在宁波市内注册,对其跨市级区域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入围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雄鹰行动”的企业(以《财富》、全国工商联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最新一期结果为准)。 3.入围浙江省百强企业、浙江省制造业百强企业、浙江省服务业百强企业、浙江省成长性最快百强企业、浙江省民营企业百强榜的企业(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工商联发布最新一期结果为准)。 4.入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榜、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榜的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结果为准)。入围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榜单的企业(以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结果为准)。入围综合评价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榜单的企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最新一期结果为准)。 5.入围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以胡润研究院或长城战略咨询发布最新一期结果为准)。 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台湾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上市,且上市主体或境内实际运营主体在甬的企业。
附:关于《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快培育宁波本土总部企业,吸引更多市外总部落户,做大做强我市总部经济,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甬发改服务〔2025〕257号),于4月23日印发。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制定了《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总体包括4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认定办法、重点任务以及组织实施。 一是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外引、内育”并重、“强优、补短”并举原则,盯牢民营企业、跨国企业、央企国企三类主体,聚焦制造型、贸易流通型、跨国型、研发创新型、其他型总部(“4+1”类),聚力于引进一批、培育一批、做强一批,加快实施六大工程,到2027年,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以上,培育一批省级总部领军企业,实现世界500强企业零的突破。 二是认定办法。我市按照省级总部、市级总部两个层级进行认定,并参考国内城市明确了认定标准。其中,省级总部企业按照《若干意见》标准认定(分为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央企企业型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市级总部认定,突出宁波优势领域和发展要求,拟按制造型、贸易流通型、跨国型、研发创新型以及其他型总部(“4+1”类)进行认定。此外,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对央企省企以及全球、中国等各类榜单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直接认定。 三是重点任务。按照“总部企业+总部基地+总部政策+总部服务”的立体推进策略,提出实施梯度培育、精准招引、空间集聚、内融外链、赋能增效、环境优化六大行动,推动总部经济推进体系从财政奖励型转向与机制赋能型并重。 四是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测评估、优化企业服务和加强宣传引导四个方面,重点建立“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统分结合、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宁波市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 31日。 四、关键词注释 总部:《实施方案》中所称总部,在宁波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市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或提供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发改委解读,联系人:王珂琦,联系电话:0574-89187785。
附:关于《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快培育宁波本土总部企业,吸引更多市外总部落户,做大做强我市总部经济,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甬发改服务〔2025〕257号),于4月23日印发。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制定了《宁波市培育壮大总部经济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总体包括4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认定办法、重点任务以及组织实施。 一是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外引、内育”并重、“强优、补短”并举原则,盯牢民营企业、跨国企业、央企国企三类主体,聚焦制造型、贸易流通型、跨国型、研发创新型、其他型总部(“4+1”类),聚力于引进一批、培育一批、做强一批,加快实施六大工程,到2027年,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以上,培育一批省级总部领军企业,实现世界500强企业零的突破。 二是认定办法。我市按照省级总部、市级总部两个层级进行认定,并参考国内城市明确了认定标准。其中,省级总部企业按照《若干意见》标准认定(分为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央企企业型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市级总部认定,突出宁波优势领域和发展要求,拟按制造型、贸易流通型、跨国型、研发创新型以及其他型总部(“4+1”类)进行认定。此外,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对央企省企以及全球、中国等各类榜单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直接认定。 三是重点任务。按照“总部企业+总部基地+总部政策+总部服务”的立体推进策略,提出实施梯度培育、精准招引、空间集聚、内融外链、赋能增效、环境优化六大行动,推动总部经济推进体系从财政奖励型转向与机制赋能型并重。 四是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测评估、优化企业服务和加强宣传引导四个方面,重点建立“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统分结合、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宁波市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