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5〕65号] [2025-05-07]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和《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参数 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44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015元。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42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64元。 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64元。 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附:2025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5〕6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的使用 1.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计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2.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00号),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测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二、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特殊群体缴费补贴的相关规定: 1.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2.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2013年开始,国家统计局正式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统一发布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按常住地区分的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同时,为了满足政策制定的需要,在“十二五”期间仍推算发布农村居民纯收入,但自2016年开始,不再推算发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源:国家统计局官网) 三、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测算办法 根据2024年度我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9015元),测算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1.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1)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9015元×16%=3042元(取整数),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9015元×24%=4564元(取整数)。 (2)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9015元×24%=4564元(取整数)。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9015元×2%=380元(取整数)。
附:2025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5〕6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的使用 1.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计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2.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00号),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测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二、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特殊群体缴费补贴的相关规定: 1.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2.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2013年开始,国家统计局正式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统一发布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按常住地区分的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同时,为了满足政策制定的需要,在“十二五”期间仍推算发布农村居民纯收入,但自2016年开始,不再推算发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源:国家统计局官网) 三、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测算办法 根据2024年度我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9015元),测算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1.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1)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9015元×16%=3042元(取整数),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9015元×24%=4564元(取整数)。 (2)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9015元×24%=4564元(取整数)。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9015元×2%=380元(取整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