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2009年,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明确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对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销售电量计征。2018年、2020年,财政部分别印发《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部专员办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3.《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4.《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5.《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6.《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7.《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13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 16.《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22号建议的答复》(财税函〔2017〕11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18.《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三、征收地区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 四、征收方式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五、征收标准 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标准在0—4.1934375厘/千瓦时。 六、申报方式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申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七、征收期限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按月征收。省级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八、汇算清缴 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九、优惠政策 1.财综〔2013〕103号文件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2.财税〔2017〕51号文件规定,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3.财税〔2018〕39号文件规定,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统一降低25%。 4.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十、预算管理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填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其中,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