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法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5〕1号]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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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51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6.6元。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