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军(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陈卫炉(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文化经济政策。”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强调经济政策对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文化经济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在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中促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政策是文化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了文化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和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现行促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 一、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将文化发展纳入社会主义建设整体布局,形成了由国家核拨经费兴办文化设施、组建文化机构、繁荣文化创作生产的事业体制架构,为发展文化、丰富和改善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单一的文化事业体制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环境的变化,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发展活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文化市场逐步开放,境外文化资本和文化机构大量涌入,对我国文化产业造成较大冲击。我国亟需进行文化体制改革,做大做强一批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产业进一步繁荣发展。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文化体制改革破题,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扶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一)助力文化体制改革破题 2003年6月,中央决定在北京等9个地区和35个单位开展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此拉开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帷幕。将文化事业中可经营的部分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使其成为市场主体,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为鼓励和支持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转制单位顺利转为企业,2005年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发布。其中,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等。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鼓励的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些专门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设置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注入改革动力、助力文化体制改革得以破题。 (二)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税收优惠政策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印发,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明确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等。这一整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使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所需支付的成本有了稳定的资金保障,而且增加了文化企业对未来发展的正面预期,使得文化体制改革可以大刀阔斧地全面铺开。 此后,考虑到转制后文化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经营水平和竞争力较弱以及尚有部分文化单位面临转企任务等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以下简称“第71号公告”)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以下简称“第20号公告”)分别于2014年11月27日、2019年2月16日、2023年10月23日和2024年12月6日相继发布。这些文件是对财税〔2009〕34号文的修订和延续。其充分考虑了文化意识形态属性和文化例外特性,对于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扶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促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政策导向、释放了政策红利、优化了政策环境,被社会资本视为“利好”,引导了社会资本纷纷进入文化产业,从而使文化产业整体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强。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4—2023年文化及相关产业数据,在这20年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从2004年的3440亿元增加至2023年的59464亿元,保持了年均15.04%的稳定增长率,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也逐年攀升,从2004年的2.09%增至2023年的4.59%。 二、现行促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完善之处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建成文化强国作为到2035年我国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建设文化强国作出战略部署,明确了建设文化强国的方针原则和发展路径。建设文化强国,必须全面提升文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切实强化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供给品质、提升综合效益。相形之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文化改革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营文化企业在“走出去”方面缺乏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新时代以来,文化企业不断创新内容形式,积极拓展渠道平台,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走出去”新格局。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对外交流范围和渠道不断拓宽。2021年我国版权输出和引入之比为1∶0.96,实现了版权贸易顺差;2022年和2023年版权输出和引入之比分别为1∶0.92和1∶0.86,继续保持了版权贸易顺差。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和国际书展中的中国主宾国活动等“走出去”平台渠道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涌现出一批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优秀品牌,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民营文化企业市场意识较强,在海外受到的限制也相对较少,其参与制作的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然而,这些民营文化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往往缺乏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譬如,一些国家授予对外出版权的民营出版文化企业在国内制作出版物,然后出口外销,却不能像同样在国内生产出版物进行出口外销的国有出版企业那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 (二)一些融合多种行业的新兴文化企业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迅猛发展,文化和现代科学技术加快融合,一大批融合多种行业的新兴文化企业(如网络出版、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动漫游戏等企业)脱颖而出。比如,火遍海内外的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的出品方就是新兴文化企业。又如,屡破动画电影票房纪录的《哪吒2》的制作方是一家以深耕ip经济为发展目标的数字文创企业。一方面,由于类似以科技创新为重要手段而又深耕文化领域的新兴文化企业大多不是国有文化企业,因此,难以享受到第20号公告等文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在注册年限、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创新能力评价、合规性要求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标准,而目前大部分新兴文化企业主要是综合运用高新技术开发和传播文化产品(服务),带有集成创新的特征,很难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虽然这类新兴文化企业具有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却难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此外,这类新兴文化企业往往被归类为娱乐业范畴,因此也难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现有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化领域的积极性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受赠方的限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捐赠投入更广泛的文化公益领域。受赠方需具备公益性社会组织资质。目前,只有像国家级博物馆、主流媒体等大型国有文化单位或少数头部公益文化组织可以满足公益性社会组织资质要求,而像民办非遗工坊、社区文化站、小众艺术团体等大量基层文化机构往往因未被认定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无法开具合规的捐赠票据。其次,捐赠者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多,不利于激发其捐赠的积极性。捐赠者需提交受赠方资质证明、捐赠协议、资金用途说明等多项材料,部分地区还需税务机关事前审核。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人,处理这些流程的时间成本可能超过税收优惠带来的收益,最终选择“少捐或不捐”。最后,非货币捐赠估值流程复杂且争议较多,降低了社会资本对文化领域捐赠的积极性。像艺术品、古籍、文创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捐赠需专业机构估值、税务部门认可估值结果,流程复杂且争议多。这无疑缩小了文化捐赠的选择范围,让部分想直接支持特定文化项目的捐赠行为受到限制,降低了社会资本对文化领域捐赠的积极性。 三、国外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推动本国文化产业发展,一些国家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产业规模结构等实施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当前,这些国家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 长期以来,不少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本国文化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进行境外兼并和战略重组,增强本国文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英国文化企业开展海外合作最高可获得50%的退税优惠,文化投资类子公司将海外利润汇入母公司免税。日本对海外文化贸易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等方面的政策给予倾斜。比如,日本给予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关税免征待遇,对艺术商品、邮票等免征消费税。为推动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韩国在出口退税、税收饶让、税收抵免、进出口关税免征等方面加大了优惠政策力度。比如,韩国给予文化产品与文化劳务出口关税免征待遇。 (二)税收优惠政策注重对文化核心领域及新兴文化企业的支持 一些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出版、影像制作等文化核心领域的引导和扶持。从2020年12月起,英国的电子出版物和实体出版物一样,均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2025年,德国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9%提升至21%,而部分商品如书籍等享受的增值税优惠税率从7%降至5%。法国对出版物实行5.5%的增值税低税率,而一般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20%。韩国大幅提高对文化影像内容制作费用的法人税税额扣除率,降低文化信息产业的税负,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的投资和就业。根据《2023年税法修正案》,韩国从2024年1月开始,将扣除率调整为中小企业15%、中坚企业10%、大企业5%。此外,若影像制品在韩国国内产生较大的传播影响力,中小企业可再追加享受制作费用15%的税额减免,中坚企业及大企业再追加享受制作费用10%的税额减免。 此外,一些国家对新兴文化企业,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比如,2024年2月22日正式生效的英国《2024年财政法》,为影视、动画、电子游戏等创意行业引入了一套新的税收抵免制度,包括:用电子游戏制作支出抵免(vgec),取代现行的电子游戏税收减免;自202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电影、高端电视节目和电子游戏的制作成本,可按照支出额的34%享受税收抵免;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动画电影、电视节目以及儿童电视节目的制作成本,可按照支出额的39%享受税收抵免;自2025年4月1日起,影视、动画、电子游戏等创意产业的新作品必须适用新的支出税收抵免制度;等等。 (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捐助文化领域 许多国家对文化领域的捐赠实行所得税、货物劳务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德国,根据《所得税法》第10d条,针对科学、慈善、文化类组织的捐赠享受差异化税收优惠:普通慈善捐赠的所得税扣除上限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而经政府认证的科学、慈善、文化类公益组织(如注册为公益性的科研机构或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的捐赠,扣除比例上限可提升至10%;若捐赠金额超过当年限额,个人捐赠的超额部分可回溯1年并延长至此后5年摊销,企业则可延长至6年。该法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捐赠需以受赠机构的免税资质证明及官方捐赠收据为申报依据,个人需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企业则通过财务报表体现并提交相关文件。美国遗产税对于公益性捐赠和慈善事业实行免税政策,引导富人财产向非营利的文化部门流动。对于美国艺术文化活动,私人捐赠者的捐献额通常是政府来源的2倍或3倍。2021年,美国艺术、文化与人文领域接收的慈善捐赠达235亿美元,比2020年增长27.5%。 四、支持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建议 面向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应切实为文化改革发展尤其是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完善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眼健全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于国际上一些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做法,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照套,但是可以在充分考虑我国文化企事业单位实际的基础上吸取其精华,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扩大政策的覆盖面,提高政策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文化改革发展中的作用,着力打造文化产业发展新动能,积极推动文化产业优化升级。 (一)为民营文化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和感召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向北京时代华语国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天舟(北京)出版有限公司、江苏求真译林出版有限公司等民营文化企业授予了对外出版权,即给予这些民营文化企业书号,可以制作发行出版物,但只能用于出口外销,以鼓励其投身中华文化“走出去”。这些民营文化企业以全球传媒50强头部企业为标杆,在国际文化市场上纵横捭阖,实施跨领域、跨地域并购,其参与制作的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与国有文化企业一样,这些民营文化企业所制作发行的出版物大多是在国内生产翻译,然后出口外销。不同的是,国有文化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而这些民营文化企业却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这不仅影响了这些民营文化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其他民营企业投身中华文化“走出去”的热情。建议借鉴英国、日本、韩国等国的一些做法,对从事“走出去”的文化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视同仁,给予这些在国内生产出版物专用于外销的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它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为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和感召力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给予新兴文化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引导其向文化领域深耕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这就要求税收政策应随着时代变化、科技创新而变化,而不能拘泥于传统文化产业,也应惠及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鉴于目前大部分新兴文化企业还难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建议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特征,借鉴一些国家对新兴文化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文化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做法,调整相应的准入门槛,扩大适用范围,使新兴文化企业能够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引导更多的企业进一步向新兴文化领域发展。 (三)进一步出台鼓励社会对文化领域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建设 从长远看,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支持难以完全满足新时代文化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捐助文化领域的做法,进一步出台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激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捐赠形式参与文化建设的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吸引企业和个人向文化企业捐赠。建议由文化部门联合税务部门不定期发布“可接受捐赠的文化企业名单”,尤其将一些亟需资金的民办非遗工坊、社区文化站、小众艺术团体等大量基层文化机构纳入名单,使其能够快速发展。同时,要为捐赠者需提交的受赠方资质证明、捐赠协议、资金用途说明等多项材料以及税务机关审核程序等提供便利,降低处理这些事项的时间成本。此外,还应加强对艺术品、古籍、文创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捐赠认可估值的工作力度,简化实物捐赠的价值评估流程,提高社会资本对文化领域捐赠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应公开资金使用信息,由接受捐赠的文化企业定期公示资金用途。税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核查资金流向,确保捐赠资金真正用于文化保护、文化创作等领域。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5年第9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范军,陈卫炉.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问题审思与优化路径[j].税务研究,2025(9):85-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