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元,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2025-10-28]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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