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2025-12-19]

  (一)项目投资阶段

  1.问:是否有专门支持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设立公司的政府服务(包括公司注册、税务、会计、货币管制等方面的咨询答疑和合规性指导)?

  答:税务部门现已设立12366国际税收服务热线跨境税收服务专线,配备中英等多语种坐席,为跨境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及办税引导,此外,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上线了智能语音咨询系统,实现英语来电虚拟坐席实时应答,实现英、日、韩、法、德、西、俄、阿、葡等9个外语语种税费咨询。如需税务相关的政府服务,可通过税务部门热线、专线咨询。

  2.问:企业刚拿到营业执照,但离办税服务厅比较远,可以线上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方便前往线下办理,也可以线上办理。企业进入新电子税局首页,点击【新办纳税人场景】进行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等业务办理。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部门处理结果。

  3.问:如何在网上申请新增税(费)种认定,或查询企业已有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答:(1)新增税(费)种认定

  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在展开菜单中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新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添加所需要的税费种认定,选择征收项目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税(费)种认定后,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2)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

  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点击【税费种认定信息】即可完成查询。

  4.问: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变更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

  答: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完成信息变更。

  如果需要新增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添加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

  如果需要删除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现有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账户中心添加办税人员,可以由自然人发起;通过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发起添加办税人员,只能由企业登录后发起。

  (二)项目建设阶段

  1.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申请发票领购?

  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

  若纳税人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如果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若纳税人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

  2.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需对外支付并扣缴税款,具体如何操作?

  答:
企业可登陆新电子税局,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模块进行办理。

  第一步,以自然人身份或企业身份(扣缴义务人)登陆新电子税局,进入【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模块采集非居民企业信息,生成fj开头的18位非居民身份码。该身份码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在全国税务机关办税前台或新电子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第二步,进入【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填写合同相关内容,若“支付所得类型”选择“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国际运输”的,还需填写《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管理》合同。

  第三步,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功能,智能辅助申报,税款计算结果出来后经纳税人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直接通过【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模块进行申报。若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或者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在申报时需同步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或《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

  3.问:什么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4.问:如何查看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以及扣分明细?

  答:
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首页右上角搜索栏输入“纳税信用管理”进入;或者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菜单。进入纳税信用管理模块后,切换评价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扣分明细。

  (三)项目投产阶段

  1.问:外籍居民个人能同时享受“老八项”补贴个税免税和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于存在重复扣除的,可在更正时选择享受外籍个人津补贴政策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若是更正以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产生补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2.问: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如何进行关联申报?

  答: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登陆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模块选择符合企业本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并填写申报表中的内容,提交申报后,启动自动审核校验,判断表内、表间数据是否一致,纳税人填报信息是否正确,审核校验通过则完成申报。

  4.问: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该如何操作?

  答:
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进入界面后,纳税人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纳税人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点击【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5.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答:
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

  (四)撤资清算阶段

  1.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到税务局进行什么变更登记吗?

  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内容中境外投资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后再办理变更;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请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2.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也可线上办理注销登记:登陆新电子税局,选择【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若符合即办注销条件,即可完成税务注销;若不符合即办注销条件,需办理未结事项后,提交注销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批。

  3.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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