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6〕2号]  [2026-01-09]

沿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一、总则

  (一)本交易规则所称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出让人通过浙江省海域使用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二)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出让或组合出让的,适用本交易规则。

  以招标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不适用本交易规则。

  以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可参照执行。

  (三)本交易规则所指的出让人为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人为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网上交易工作。

  出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网上交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网上交易。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并按照“谁出让,谁监管”原则,监督管理交易活动,进行异议处理和违约纠纷处置。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出让交易工作,并提供业务指导。

  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

  二、一般规定

  (五)网上交易基本程序:

  1.信息发布:出让人在交易系统发布海域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2.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

  3.竞买报价: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提交竞买报价。

  4.成交确认:出让人根据网上竞买规则和竞价结果确定竞得入选人。经审核通过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5.签订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6.结果公布:出让人通过交易系统公布海域使用权出让结果。

  (六)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竞买人、交易系统的交易管理员(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员)均应取得与交易系统关联的数字证书。竞买人应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

  (七)出让人应提供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须支持交易系统的连接接口与实时支付、信息交换的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

  出让人新增或调整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并抄送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

  (八)出让人应设录入、审核两个交易管理员岗位,由责任心强、熟悉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上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活动管理等工作。交易管理员原则上各不超过2名,同一管理员不得兼任录入、审核岗位。

  交易管理员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新增或调整交易管理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并抄送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

  三、信息发布

  (九)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出让海域的位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面积、使用年限。

  3.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4.报名申请、拍卖或挂牌等交易时间。

  5.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6.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十)出让人对出让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按照“谁出让、谁公告,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切实做好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审查,并承担违规发布海域出让公告的责任。

  (十一)出让公告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在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海域使用条件、价格变更等影响海域使用权交易的重大变动,应重新发布出让公告。

  (十二)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出让或组合出让的,出让公告应明确海域、土地的出让条件、竞买保证金等内容。

  四、竞买申请

  (十三)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出让公告、须知等内容,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海域使用权现状充分知情,对拍卖、挂牌等出让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竞买多个海域使用权的,应根据出让公告(文件)提交申请。

  (十四)竞买申请人在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系统生成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申请人在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分笔交纳的,从交纳第一笔后),相关信息不可修改。

  竞买申请人应将竞买保证金按出让公告规定时间足额交入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竞买保证金按公告规定时间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确认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

  五、拍卖竞价

  (十五)拍卖出让采用限时竞价方式。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拍卖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增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十六)拍卖开始时,交易系统将进入4分钟的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系统转入限时竞价。交易系统设定每4分钟一轮的限时竞价时间,以倒计时方式提示,并在接受竞买人报价后重新计时,竞买人进入新一轮竞价,直至任何一轮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轮倒计时结束时,拍卖竞价结束。

  (十七)网上拍卖按下列规定确定交易结果:

  1.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报价的,拍卖结束,结果不成交。

  2.网上拍卖以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

  六、挂牌竞价

  (十八)出让人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十九)挂牌出让采用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挂牌报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即时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二十)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有一次或者一次以上报价的,交易系统询问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询问时间为10分钟。

  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交易结束。

  (二十一)有任一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交易系统在询问时间结束后,所有已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自动进入限时竞价阶段。

  系统设定每4分钟一轮的限时竞价时间,以倒计时方式提示,并在接受竞买人报价后重新计时,竞买人进入新一轮竞价,直至任何一轮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轮倒计时结束时,限时竞价结束。

  (二十二)网上挂牌竞价按下列规定确定交易结果:

  1.挂牌期限截止时,无人参与网上报价的,挂牌结束,结果不成交。

  2.限时竞价期间无人报价的,挂牌期内报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

  3.限时竞价期间有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

  七、结果公布

  (二十三)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竞得入选人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按出让人指定方式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并按约定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四)竞得入选人未通过审核的,取消竞得入选人资格。通过审核的,但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十五)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宗海位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受让人、成交价格等。

  (二十六)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二十七)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出让或组合出让的,按出让公告要求签订出让合同。

  八、安全提示与法律责任

  (二十八)竞买人无法出价的,应当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及时向出让人反映。出让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对竞买人反映的疑似交易异常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应立即组织技术支撑力量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二十九)交易系统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交易的,出让人发布公告,中止网上交易活动:

  1.系统设备、软件、网络、电力等故障。

  2.病毒等网络入侵、破坏等非可控因素。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社会公共突发事件。

  4.依法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三十)中止情形消除后,出让人应及时发布恢复交易公告,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中止时间。

  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中止交易期间竞买人申请退还保证金,退付成功的(不计利息),出让人应查明情况,及时取消相关竞买人的竞买资格。

  (三十一)海域使用权出让出现下列情形的,出让人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1.属于本交易规则第二十九条第1、2和4项所列原因进行中止的,且无法排除造成中止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恢复交易的。

  2.因相关政策等发生变化,对海域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

  3.依法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终止交易,竞买保证金应在终止交易后退还,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不计利息。

  (三十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交易规则以及有关出让文件后,参加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竞买人实施的所有网上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三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由于不可抗力、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感染和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非正常变更、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提交报名申请和竞买报价的。

  2.由于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感染和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形成的电子信息资料出现错误或丢失的。

  3.因不可抗力、网络服务供应商问题或其他系统故障,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十四)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三十五)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攻击或网络故障、电力中断、软硬件故障、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或者竞买人的数字证书丢失、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三十六)网上交易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信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施行时间

  (三十七)本交易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2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依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出让。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一大市场建设,强调要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促进要素资源顺畅流动、高效配置,同时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优化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赋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推进省域海洋资源要素市场建设,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制定三十七条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的定义、适用范围及出让人主体,适用范围为海域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出让、海地联合出让或组合出让;出让人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若跨行政区划,其出让人为共同的上级或上级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一般规定。明确了网上交易的基本程序、数字认证要求、保证金账户管理及交易管理员岗位设置等内容。

  (三)信息发布。明确了出让公告的内容、发布时间等,出让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四)竞买申请。明确了竞买申请提交、保证金缴纳等要求。

  (五)拍卖竞价。明确了拍卖采用限时竞价方式,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为规定幅度的整数倍,最高报价者为竞得入选人。

  (六)挂牌竞价。明确了挂牌出让时间不少于10日,挂牌期限截止后,若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则进入4分钟一轮的竞价阶段,最终报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

  (七)结果公布。明确了竞得入选人需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未通过审核或未按时签约的取消资格。海地联合出让或组合出让的,按出让公告要求签订出让合同。出让结果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八)安全提示与法律责任。明确了交易系统故障、交易中止与终止的情形,以及出让人、竞买人的责任、补救措施等内容。

  四、实施日期

  本交易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2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阮建武

  电话:0571-8887774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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