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此定义和国家统计局答复,工资总额有以下判断标准: (1)标准1:劳动报酬属性优先标准 无论项目名称(如“补贴”“补助”“奖励”)、发放形式(货币、实物或服务)或资金来源(成本列支或福利基金),只要本质是“对职工劳动的直接对价”(即职工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回报),均应计入工资总额;若属于“非劳动对价”(如福利、劳保、救济、社会奖励等),则不计入。 政策依据: 国家统计局2025年3月《咨询公开》答复:“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发放,无论资金来源、发放形式或发放名目,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020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各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判断要点:需区分“劳动对价”与“福利补偿”:前者与劳动量、劳动质量直接相关(如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后者与劳动无直接关联(如节日慰问品、家属医保补贴); 需区分“工资性补贴”与“费用报销”:前者是固定发放的劳动补充(如按月交通补贴),后者是对公务支出的补偿(如按实报销的差旅费)。 (2)标准2:支付主体与对象限定标准 工资总额仅统计“本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两大限定条件缺一不可: 支付主体限定:必须是职工所属的“本单位”,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报酬(如外单位讲课费)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支付对象限定: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即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实际用工关系的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如在校实习生、家庭工人、外单位兼职人员)即使从本单位获得报酬,也不计入。 判断要点:“本单位职工”的认定以“实际用工”为核心,而非单纯看人事档案关系(如轮岗人员在实际用工单位统计其对应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