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6〕10号] [2026-04-02]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44号)明确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25年12月1日起,将全省现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联动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160元/月、1917元/月、1773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失业保险政策宣传,运用多种形式推送申领渠道,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完善就业与失业联动机制,推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强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用心用情助力失业人员早就业、就好业。
湖北省分区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 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适用范围 |
|---|
2160 | 2400 | 省直;武汉市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 | | 1917 | 2130 | 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汉川市、应城市。 |
| 1773 | 1970 | 阳新县;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沙洋县、京山市、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黄冈市黄州区、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州市曾都区、随县、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