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作为《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详见附件1。 二、增加《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作为《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7,详见附件2。 三、《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原附表6《
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调整为附表8。 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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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 2.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白酒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增设《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和《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作为现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表,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增设了《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和《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2张附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附表6、附表7,并将原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依次序调整为附表8。增设的2张附表仅适用于白酒消费税纳税人,其他品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维持不变。 《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填报,主要采集纳税人不同规格型号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出厂价格、申报计税价格等15项信息。 《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由存在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主要采集纳税人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名称、所在地区、构成关联关系时间等6项信息。
二、纳税人填报增设的纳税申报表附表,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填报要点如下:
一是要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填报。第一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直接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
二是要按最小销售单元填报。白酒产品要按照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如单瓶(坛、桶)装、单瓶礼盒装、多瓶套装、多瓶礼盒装、散装白酒等均属于最小销售单元,可拆箱销售的成箱装白酒产品不属于最小销售单元。
三是要填报当期销售的全部白酒产品,包括已开票及未开票白酒产品。
四是要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产品名称、单位、规格型号等信息。比如,“产品名称”的填报格式为“白酒产品名称(自定义描述)”。酒精度、净含量等规格型号信息不填写在此部分。其中“白酒产品名称”字段末尾有且只能包含一个“酒”字样,“(自定义描述)”为选填项,可填写产品特征、年份、销售渠道、包装特征、香型等用于区分不同产品特征的信息。
又如,“度数”应填报白酒产品的酒精度数,对多种度数的白酒产品(如多瓶礼盒装)按“最高酒精度-最低酒精度”填报涉及的酒精度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填报要点如下:
一是要准确界定关联销售单位。本表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要填报所有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本表由存在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首次填报时需纳税人手工录入企业当期所有关联销售单位情况,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区以及成为关联销售单位时间等。后续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申报时系统将自动带出上期已填报信息,纳税人确认保存即可。
三是要及时填报关联销售单位变化信息。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在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及时对本表信息进行调整。如不再存在关联关系,在“有效标志”栏次填写“否”;如关联销售单位已作税务注销则填写“注销”。
三、《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中申报计税价格与出厂价格、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关系是什么? 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于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含购进、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产品,下同),不论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还是非关联销售单位,均应按出厂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孰高原则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对于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如果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当月未发生对外销售,按其最近一次发生对外销售月份的对外销售价格60%计算,下同)的,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的60%确定申报计税价格;若关联销售单位在此前未发生过对外销售,暂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对于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如果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应当自何时起填报增设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自2026年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启用。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的白酒消费税纳税人,自2026年6
月纳税申报期起填报;按季进行纳税申报的白酒消费税纳税人,自2026年7
月纳税申报期起填报。
五、举例说明如何填写《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某白酒生产企业2026年5
月销售情况如下: 白酒套装a酒(2026版)共1000套。该白酒套装由1瓶500毫升53度、2瓶375毫升38度和3瓶250毫升38度的白酒组成,合计2000毫升。其中,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800套,已开具发票,每套不含税(不含增值税,下同)价1000元;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200套,未开具发票,每套不含税价1100元。该产品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为每套2000元。 白酒盒装43度b酒(商超版)共500盒。该白酒盒装为500毫升43度单瓶装。其中,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300盒,已开具发票,每盒不含税价300元;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200盒,已开具发票,每盒不含税价400元。该产品税务机关最新一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350元,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为每盒600元。 散装38度白酒c酒(清香型)共500斤,均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未开具发票,每斤不含税价50元。该产品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填表要求,该企业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1.区分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和非关联销售单位,分别计算a酒、b酒、c酒换算为500毫升(克)的出厂价格。a酒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出厂价格为250元(=1000/2000×500),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出厂价格为275元(=1100/2000×500)。b酒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出厂价格为300元,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出厂价格为400元。c酒的出厂价格为50元。
2.区分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和非关联销售单位,分别确定a酒、b酒、c酒的申报计税价格。(1)a酒:由于a酒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对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a酒,按照出厂价格(250元)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2000/2000×500×60%=300元)孰高者确定申报计税价格(300元);对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a酒,按照出厂价格(275元)确定计税价格(275元)。
(2)b酒:由于b酒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350元),对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b酒,按照出厂价格(300元)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350元)孰高者确定申报计税价格(350元);对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b酒,按照出厂价格(400元)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350元)孰高者确定申报计税价格(400元)。
(3)c酒:由于c酒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对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c酒,按照出厂价格(50元)确定申报计税价格(50元)。 根据上述情况,若该企业实行按月申报,2026年6
月其填报的《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如下: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一、将白酒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本期销售数量 | 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 | 本期出厂价格 | 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申报计税价格 | 本期应纳税额 | 备注 |
| 度数 | 容量 | 数量 | 本期销售额 | 白酒(从价计算)应纳税额 | 白酒(从量计算)应纳税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1 | a酒(2026版) | 套 | 53-38 | 2000 | 6 | 800 | 3200 | 250 | | 300 | 960000 | 192000 | 1600 | |
| 2 | b酒(商超版) | 盒 | 43 | 500 | 1 | 300 | 300 | 300 | 350 | 350 | 105000 | 21000 | 150 | |
| 二、将白酒产品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本期销售数量 | 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 | 本期出厂价格 | 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申报计税价格 | 本期应纳税额 | 备注 |
| 度数 | 容量 | 数量 | 本期销售额 | 白酒(从价计算)应纳税额 | 白酒(从量计算)应纳税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1 | a酒(2026版) | 套 | 53-38 | 2000 | 6 | 200 | 800 | 275 | | 275 | 220000 | 44000 | 400 | |
| 2 | b酒(商超版) | 盒 | 43 | 500 | 1 | 200 | 200 | 400 | 350 | 400 | 80000 | 16000 | 100 | |
| 3 | c酒(清香型) | 斤 | 38 | | | 500 | 500 | 50 | | 50 | 25000 | 5000 | 250 | |
| 附件1 |
| 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白酒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
一、将白酒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 序号 | 产品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本期销售数量 | 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 | 出厂价格 | 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申报计税价格 | 本期应纳税额 | 备注 |
| 度数 | 容量 | 数量 | 本期销售额 | 白酒(从价计算)应纳税额 | 白酒(从量计算)应纳税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将白酒产品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 序号 | 产品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本期销售数量 | 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 | 出厂价格 | 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申报计税价格 | 本期应纳税额 | 备注 |
| 度数 | 容量 | 数量 | 本期销售额 | 白酒(从价计算)应纳税额 | 白酒(从量计算)应纳税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填报,第一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将白酒产品直接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含将自产自用白酒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两部分合计反映按税法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全部白酒产品(不含出口免税白酒产品)销售情况。白酒产品按照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如单瓶(坛、桶)装、单瓶礼盒装、多瓶套装、多瓶礼盒装、散装白酒等均属于最小销售单元,可拆箱销售的成箱装白酒产品不属于最小销售单元。 二、本表第2栏“产品名称”:填写白酒产品的产品名称。酒精度、净含量等规格型号信息不填写在此部分。填报格式为“白酒产品名称(自定义描述)”,其中“白酒产品名称”字段末尾有且只能包含一个“酒”字样,“(自定义描述)”为选填项,可填写产品特征、年份、销售渠道、包装特征、香型等用于区分不同产品特征的信息。填写示例: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第8代普5)、泸州老窖国窖1573酒(2010商超版)等。 三、本表第3栏“单位”:填写白酒产品的计量单位,按照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填报格式为:瓶(坛、桶)装白酒产品为瓶、坛、桶;成套礼盒装白酒产品为套、盒;散装白酒为斤、升或千克。 四、本表第4栏“度数”: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数,即白酒中纯酒精的占比。填报单位为“度”。填报格式为:单种度数的白酒产品填报具体酒精度,如“53”;多种度数的白酒产品(如多瓶礼盒装)按“最高酒精度-最低酒精度”填报涉及的酒精度范围,如“53-38”。 五、本表第5栏“容量”:填写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填报单位为“毫升”。填报格式为: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如“500”;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所有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合计,如“1200”。散装白酒无需填写此栏。 六、本表第6栏“数量”:填写白酒产品中包含的容器数量。填报格式为: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写1,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所有白酒产品容器(瓶、坛)的数量合计,如“12”。散装白酒无需填写此栏。 七、本表第7栏“本期销售数量”:填报当期该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已开票及未开票销售数量。计量单位同本表第3栏“单位”。 八、本表第8栏“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填报当期该白酒产品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按照当期销售该白酒产品总容量除以500毫升的数量或散装白酒总重量除以500克的数量填报。 九、本表第9栏“出厂价格”:填报当期该白酒产品换算为500毫升(克)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按照当期销售该白酒产品已开票及未开票销售额合计除以当期该白酒产品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填报。 十、本表第10栏“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根据税务机关对该白酒产品最新一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填报,单位为“元/500毫升(克)”,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不填报此栏。 十一、本表第11栏“申报计税价格”:对于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产品,如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出厂价格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孰高者填报,如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孰高者等规定填报。对于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产品,如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出厂价格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孰高者填报,如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出厂价格填报。 十二、本表第12栏“本期销售额”:计算公式为申报计税价格乘以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 十三、本表第13栏“白酒(从价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销售额乘以20%的比例税率。 十四、本表第14栏“白酒(从量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数量乘以0.5元。 十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白酒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序号 | 关联销售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关联销售单位名称 | 关联销售单位所在地区 | 成为关联销售单位时间 | 有效标志 |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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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存在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首次需填写企业当期所有关联销售单位情况,后续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对本表信息进行调整。 二、本表第4栏“关联销售单位所在地区”:所在地区填写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如:北京市海淀区、江苏省南京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宁波市海曙区。 三、本表第5栏“成为关联销售单位时间”:根据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单位构成关联关系的时间进行填报,具体到月份,填报格式为xxxx年xx月,如2025年07月。 四、本表第6栏“有效标志”:根据当期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单位的关联关系是否存续如实填报,关联关系存续填写“是”,不再存在关联关系填写“否”,如销售单位已作税务注销填写“注销”。 五、本表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