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并入总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6-05-15]

  分公司是否可以并入总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因此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应纳税所得额必须与总公司合并,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同时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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